娃哈哈争产案第二被告浮出水面:宗馥莉掌控离岸公司 遗产争夺或早有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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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每日经济新闻、界面新闻】

娃哈哈百亿遗产争夺大战的核心主角宗馥莉,又有新身份被曝光。娃哈哈争产案第二被告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创投有限公司)浮出水面,唯一董事为宗馥莉。

而此前公众关于“为什么宗馥莉能顺利转走账户里的钱”的疑问,此刻也有了答案——宗馥莉身为被告的信托管理公司的唯一董事,可以直接下指令让该公司划转资金。

娃哈哈争产案第二被告的唯一董事为宗馥莉

据21世纪经济报道,7月21日,记者从英属维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查询得知,娃哈哈争产案第二被告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昊企业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为宗馥莉。该决议及同意任职书最后存档的日期为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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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查询的信息 图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民商法专家、国科创新研究院智库专家杨祥此前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 离岸信托架构在整个跨境传承架构中通常位居最上一层,在离岸信托项下再去搭建持股公司,即由离岸信托去往下持有一到两家BVI公司,BVI公司再去持有开曼或香港或其他离岸地的公司。这种长链条的持股架构中,信托受托人往往仅控制直接以信托名义开立的账户,以及信托全资持有的第一层BVI公司,信托受托人通常不会干预下面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等下面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杨祥猜测, 很有可能,宗馥莉控制的建浩公司属于距离离岸信托比较远的底层公司,且宗馥莉担任了该底层公司的董事或相关控制人角色。

记者从香港高等法院获得的原讼传票中显示,英属维京群岛注册公司 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为本案第二被告。法院发布的临时禁止令所涉汇丰账户即登记于该公司名下。

临时禁止令要求宗馥莉、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不得自行或通过代理人或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处理或减少在汇丰银行账户内任何资产的价值,也不得处置或减少自2024年2月2日以来至禁令送达期间,存于汇丰账户内该等资产的替代财产或可追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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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宗馥莉可以下指令让该公司划转资金

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是什么来头?据每日经济新闻此前报道,记者查询获悉,香港一家律所的律师在官网展示了其代理上述案件的信息,他如是表述这宗案件:“因中国内地高净值家庭成员之间的信托纠纷,而产生的禁令及附带披露申请。”其案件编号与记者从香港高等法院获取的案件编号一致。

从这位律师的表述中可以看出,信托纠纷被视为案件的关键词。这也让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的身份指向更趋清晰,其为离岸信托的关键方。

上海贤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合伙人滕云7月16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分析,“如果离岸信托的银行账户能够被宗馥莉以其个人的指示进行划转,那这个信托可能处于还没有生效的状态(比如说信托文件约定信托财产需要累计到21亿美元才生效)。也有一种可能就是,能被宗馥莉动用资金的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虽然是离岸信托控股的公司,但可能仍然是独立运营的,所以才可以自行支配其公司名下的资金,而公司经营产生分红可以在股东之间予以分配的,也就是说相应的股东分红仍归属于离岸信托,再由离岸信托的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信托文件进行分配”。

滕云认为,该信托基金可能缺失书面文件,所以无法确认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是否为该离岸信托的受益人。其次,若信托资产能被宗馥莉直接划转,意味着信托资产未真正隔离,这个离岸信托是否有效也值得推敲。

原告宗继昌、宗婕莉和宗继盛为何将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列为第二被告,滕云认为有两个可能性。其一,为了防止宗馥莉处置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的资产。其二,宗馥莉可能在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中担任了例如董事等职务,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才会根据宗馥莉的指令进行资金的划转。

起诉状四个重要信息值得关注

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宣布决定

该案件8月1日将在香港高等法院进行聆讯,性质是宣布决定,估计时间只有5分钟,预计会是一个程序性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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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香港高等法院网站截图

此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香港高等法院查询获悉了一份以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三人为原告,宗馥莉、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昊企业有限公司)为被告人的诉状。

该文书显示,2024年12月,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三人向香港高院申请针对宗馥莉的临时禁令,以阻止她处置、处理或减少在汇丰银行以建昊企业有限公司名义开立账户的资产价值。法院在审阅原诉传票(注:originating summons,香港民事诉讼的一种启动方式)、原告方及律师确认书、原告承诺书等证据资料后,向两名被告发出了临时禁止令。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这份起诉状发现,以下四个重要信息值得关注:

第一,原告方宗继昌等三人早已在2024年12月30日就向香港高等法院递交起诉状。而彼时仅是宗庆后逝世后半年,意味着这场家族矛盾早已发生。

第二,法院在审阅原诉传票、原告方及律师确认书、原告承诺书等证据资料后,发出了临时禁止令。其中一份确认书为宗继昌于2024年12月29日作出的,还有相关证据。

临时禁止令要求宗馥莉、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不得自行或通过代理人等任何方式处置、处理或降低在香港汇丰银行以第二被告人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名义开立的账户中的任何资产,也不得处置或减少自2024年2月2日以来存于该汇丰账户中的任何资产的替代物或可追踪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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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宗继昌等三人的起诉状原件 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而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正是在2024年2月去世。

也就是说,宗馥莉对香港汇丰银行旗下离岸账户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的资产使用权,一度被“冻结”。

第三,“宗氏三兄妹”还要求宗馥莉在7天内履行四项告知义务,并已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包括:

目前香港汇丰银行的最新余额;

若汇丰银行账户内的资产在2024年2月2日或之后已被处置或转移给第三方,需说明该等资产的去向、资产或其替代物/可追踪收益的所在位置,以及该等资产是向谁、转移至何处、在何种情况下从汇丰银行账户中被处置或转出;

关于截至2024年5月31日银行对账单中显示已从汇丰账户中转出的约108.5万美元(1085120美元,以下简称“金额”),该金额或其替代品/可追踪收益的现状,以及该金额是如何被处置或从汇丰账户中转移出去的,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向谁、到何处以及在何种情形下该金额被处置或转移出去的;

2024年2月2日至目前汇丰账户中资产的流动、收入和支出情况的详细说明。

不过,该文书也显示,对于临时禁令,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解除临时禁止令,但要先通知原告律师。

第四,上述禁止令是依据香港《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21M条,为协助原告在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宗馥莉(第一被告。第二被告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在其中被列为第三方)的诉讼提供帮助。

记者查阅香港《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21M条,此条名为“在没有实质法律程序进行的情况下的临时济助”。

遗嘱优先还是信托优先?

信托之外,还涉及遗嘱的问题。遗嘱要具备真实法律效力,一般需要达到什么条件?一般而言,遗嘱权益与信托权益哪个处于优先级别?两者若冲突,应如何处置相关资产?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谭芳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从本案涉及的情况来看,应该涉及到遗嘱见证。她称,一般来说,有效的见证需要有立遗嘱人本人以及见证人的签字,同时必须注明年、月、日,而且需要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像目前网传的公司高管和员工,只要与遗产继承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是符合见证人要求的。”

“具体到遗嘱的类型,从目前信息来看,这份遗嘱有可能是代书遗嘱,也有可能是打印遗嘱。如果是代书遗嘱,除了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签字外,还需要代书人也签字确认;如果是打印遗嘱,那么立遗嘱人和两名见证人则需要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字。所以,结合我国法律规定,本案中的这份遗嘱,只要满足了上述这些形式和实质方面的要求,就能够被认定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谭芳告诉界面新闻记者。

至于遗嘱权益与信托权益的问题,受访人士普遍认为,若信托真实有效,那么信托优先于遗嘱。

谭芳认为,本案中,根据目前的信息,是信托在前遗嘱在后。“通常情况下,如果信托是合法有效设立的,那么信托权益会优先于遗嘱权益。这是因为信托一旦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就从委托人转移到了受托人手中,不再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此时,委托人后续订立的遗嘱中,若涉及对已纳入信托的财产进行处置,相关内容因处分了非自有财产而无效。”

“具体到本案,如果宗庆后先生确实设立了合法有效的信托,信托财产应由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分配,遗嘱中涉及该部分财产的内容不生效;但若宗庆后先生并未设立信托计划,那么相关资产仍属于他的遗产,此时遗嘱对这部分资产的处置优先,应按遗嘱内容执行。”谭芳向界面新闻记者补充称。

刘春泉也认为,信托一旦设立,就不再是当事人的财产,所以宗庆后留有遗嘱把海外财产留给长女,与信托受益人是三名海外子女,并不矛盾,海外资产并不包括信托资产。

“很多人低估了宗庆后老先生的法律水平,他是经历了‘达娃之争’的。”刘春泉向界面新闻记者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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